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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权属于宪法吗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环境权是一项与多种基本人权或基本法权相交叉的新型法权,是具有鲜明个性、兼有各种权利性质和内容的一项新型权利。正是由于环境权的上述性质,使得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新型人权成为可能。它以限制经济发展的绝对自由为出发点,试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从而弥补传统法律权利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缺陷,发挥传统法律权利难以替代的作用。就目前来说真人百家家乐app,环境法不属于宪法,因为它目前来说只是理论上的一种权利,还没有进入宪法。
二、环境权的分类
按照环境权的享有所依据的法律属性的不同,可以将之分为私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前者是公民个人所依法享有的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生活的权利;后者是一种环境管理权。私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多体现在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部门,比如民法中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就说明了公民个人享有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侵害和剥夺:而公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则体现在环境保护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中,比如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就表明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的环境资源管理权。
三、环境权的内容
环境权并非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一个由公权与私权、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所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体系。它在程序上表现为国家环境管理的参与决策权,实体上则被赋予民事权利的性质。它以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为中心,体现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对公民个人的客观价值,通过成本——收益的效用比较参与经济流通过程。从各国环境权理论和实践方面分析,可以对环境权的内容进行不同的分类。一般是从权利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按照这种标准,环境权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侵害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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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权性质的认识
对环境权性质的认识周淼( 兰州大学)【摘国家在立法上都给予环境权很高的地位,而另 一些国家则持谨慎态度。总体上看,环境权的概念是在西方发达国 家立法中确立并逐步发展起来的。 学者们从不同 的法律视角 ,提出 了 自 己对环境权的认识。 关于环境权的概念和性质,学界众说不一,主流观点是将环境权作为 基本人权的一项内 容,而还有部分学者认为环境权作为普通权利即可,不需要将之上升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关键词】环境权、人权、性质要】从 1972 年 《人类环境宣言》宣布人人享有环境权开始, 一些环境权这一概念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有着深刻的经济内涵。 20 世纪 60 年代,国际上将环境问题列为世界第三大问题,环境权在此背景下被提出来,从1972 年 《人类环境宣言》宣布人人享有环境权开始,部分国家在立法上给予环境权很高地位, 部分国家则持谨慎态度。一、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环境权:有学者认为环境权应当包含了以公民的公众参与, 监督政府执法,要求政府维持一定环境质量等为主要内容的权利。 实际上,公民最终能否具有要求这样权利的资格, 要看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否确认或赋予公民此项权利。
从环境权的内容看, 环境权应当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公法法律关系。 权利的公法性, 要具备几个重要特征: 个人具有排他利益; 法律有保护个人排他利益的目 的; 政府有保护个人排他利益的义务;个人有资格要求政府履行义务, 保护其利益。 如果国家法律拒绝承认公民个人有资格要求政府提供并维持环境质量时,公民得不到基本环境利益时,也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 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原则一.1972.6] 。 从环境权的内容看,享有良好的环境条件应当是一项人类的基本权利, 而实际上,包括许多发展中国家真人百家家乐app, 都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以不同的方式予以确认。 确认方式主要有,第一,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这也是确认公民环境权的最佳方式。 目 前在非洲已有三十多个国家将环境权明确写入宪法中。 第二种方式是默示确认。 因为很多国家宪法历史比较悠久, 出现的时候并没有环境权的认识与概念, 更无从提起将环境权在制定宪法时写入。在环境权被普遍认可后,由于宪法具有的稳定性,修改程序的复杂性,默示方法被许多宪法制定历史较长的国家所采用。
第三种方式,是司法认定,这出现在某一些宪法没有规定环境权的国家。 在菲律宾最高院审理的奥伯萨诉环境与自 然资源部长案中, 菲律宾最高法院承认,公民基本权利应当规定在相应专章中。 但是, 环境权是与生俱来的自 然权利, 不需要再公民基本权利专章中重复。所以,即使公民基本权利专章没有相关规定,环境权也会得到司法保护[.v..,etal.(G.R.No.)(1993).] 。目前,我国大部分学者虽然不大赞成环境权的人权属性, 但也没有将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一概地否定, 如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具有一定的人权特征, 周训芳教授同时也赞同了环境权一定的人权特征, 但是他们在将环境权归结为法律权利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其人权属性。关于环境权进一步讨论的内容在于环境权在公民基本权利中的种类划分。 按代记划分的方法, 有人认为环境权应当属于第四代权利,其理由是对于环境权的保障, 不仅仅有着政府, 国家的积极提供与维护, 还要抵御国家因其某些经济政策或开发行为而造成对环境的侵害。 而且, 公民享有环境权, 即有权利请求国家管制,限制某些主体对环境的破坏、污染行为。
在对这种请求性权利的认识中,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有程序权利的性质,而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仅仅是实体性权利,不具有程序性。 但是,若只有实体性权利,那么公民则无法通过可操作的程序对其进行保护。 当权利被侵犯时,他们无法通过知悉信息,公众的参与或者诉诸法律的方法去对自 己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 因而环境权必定是包含有特定的程序性权利,才能完整地保护这项权利,在其他主体的侵害其权利时采用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二、对环境权的人权属性的质疑:有研究者认为第一,环境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并不能完全独立开来,因为生命权、健康权的基本要求使人能够在一个基本的环境条件下维持生命,生存与健康。 第二,如果环境权还要包括满足人们文化的、精神的需求,那么这种属性并不能够成为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属性。 人权的概念一直用来指人作为人不得被剥夺的东西,或者说是人作为人不得剥夺的基本利益。 这些利益在逻辑上表现为人作为人“不得不”享有的和他人“不应该”予以剥夺的。建筑在满足人们文化或精神需求上的环境权是则可以看做是人的一种更高层次的追求,是为了满足对更高质量生活的需求, 不应看作是人作为人 “不得不”享有 、“不应该”予以剥夺的利益。
从环境权的内容上来看,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型: 第一种是类型是认为环境权只能作为是实体权利,具体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 第二种类型是认为环境权既包括实体性权利同时包含了程序性权利。 本文赞同环境权包含实体与程序性权利, 毕竟无程序性权利即无从通过一定的司法途径保护环境权。另有些学者的观点是环境权应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人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及言论自 由这些人权相比,它不具有作为一种独立人权的价值, 环境权传统意义上所主张的一些具有人权性的内容可以被生命权、健康权所吸收。三、结论:目 前来说,环境权的人权说是全世界范围内的主流学说, 许多国家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内容给与了确认。 而目 前我国的宪法在总纲中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而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章中,并没有规定环境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从宪法规定的设置上看,环境保护, 还只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 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 而在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中, 还是规定了一些程序性权利,包括 2002 年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规定了公众参与。
在国内,对环境权人权属性的质疑一直存在。 本文认为, 从人权的目的性看,将环境权纳入其中, 可能会促进相关法律的发展,对环境保护的力度有所加强。 限制公权力对环境的大肆侵害, 并够赋予公民足够的法律救济。 在公众知悉环境信息, 积极参与的条件下,督促政府,国家对环境问题作出积极响应, 预防抵御不适当政策,规定出台并防御侵害行为。【参考文献】[1] 谷德近.再论环境权的性质[J] .社会科学,2009( 11)[2] 赵海乐.自 然资源出口限制的合法性分析[J] .东方法学,2011( 1) .[3] 刘 淑丽.论环境权[D] .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4] 侯怀霞.论人权法上的环境权[D] .苏州 大学学报,2009( 5)[5] 蒋传光.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秩序理念[J] .东方法学,2012( 3) .[6] 于忠春.人权视角 下的 环境权研究[D]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7] 王小钢.中国环境权理论的认识论研究[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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