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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介绍了新的环保法到底有哪些不同之处,今天咱们就来看一下新环保法给监督部门和企业又带来了哪些变化?
二、环保部门正在做什么?
今年是新《环保法》的实施年,各级环保部门将以贯彻落实新《环保法》为契机,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行动,一是全面组织调查摸底,以街、镇为主体开展污染源调查,详细了解辖区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重点内容,认真梳理更新监管台账,摸清污染源底数和环境监管薄弱环节,全方位夯实环境监察日常监管、执法监督工作基础;二是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加强网格化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排污单位全部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监管,严查各行业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是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利用新环保法赋予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手段,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对违法行为符合行政拘留情形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案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三、企业应该做什么?
新《环保法》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的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要求企业做到“十个应当”:
1.应当清洁生产。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应当防止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应当接受现场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4.应当执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5.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6.应当安装使用监测设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7.应当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8.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9.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10.应当公开排污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真人百家家乐app,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政府部门会加大对企业的环保要求与督查,社会也会越来越重视环保领域,所以大家也要从我做起保护我们的环境。
来源/环保治理卫生检测服务 主编/廖传宇
审核/税国蓉
终审/李志赋
©华坪县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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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育】带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让我们通过一组漫画
和大家一起学习《环境保护法》
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
鼓励使用环保产品和再生产品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全面贯彻了人人参与环保的理念,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真人百家家乐app,每个人都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参与者、贡献者。国家鼓励和引导公众改变不合理的消费方式,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延长消费品的使用寿命,减少废弃的产生。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实施严格保护,将为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为子孙后代留下金山银山。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污染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主要的污染者,因而也是环境保护法重点规范的对象。所有的排污企业都应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接受法律的约束,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进行淘汰。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公民享有监督环境保护等权利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增设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新篇章,引导老百姓参与、监督环境保护工作,赋予了民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这也意味着,环保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对污染源的监测结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
针对环保领域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新《环境保护法》提出“按日计罚”等新的执法手段。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进一步提高了环境保护违法成本。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法律事务科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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